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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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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可享受高额住院定额给付,减轻家庭负担,最高100日的定额给付,让保障更加全面,全力呵护您的健康。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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