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生活津贴给付日数的确定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本合同的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为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但当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超过《各类疾病住院医疗最高给付日数表》(见附表)规定的最高给付日数时,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为《各类疾病住院医疗最高给付日数表》规定的最高给付日数。二、被保险人同时患两种以上疾病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仅以其中较长住院日数的疾病为准,按上款规定确定生活津贴给付日数。
第八条保险金额和日生活津贴标准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日生活津贴标准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
第九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十条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