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合同。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0投保本附加合同。
职业变更的处理
3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2)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加收未满期保险费;
(3)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按月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或被保险人没有通知我们的,我们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
4 您的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的开始
5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保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为1年,每1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期保险费将延续有效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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