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
7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和职务为基础。续保时按被保险人当时实际年龄和职业核定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保险责任
8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须在医院接受治疗,就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免赔额80元后,按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2)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超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付。我们在给付以上(1)、(2)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如被保险人由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我们。
除外责任
9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 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
(5) 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 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 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 怀孕、流产或分娩;
(9)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牙齿的治疗、修复,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且为必要的治疗手段者,不在此列)。举例若您投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30,000元,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80天内先入住重症监护室,其间花费医疗费用40,000元,后转入普通病房,花费医疗费用15,000元,出院后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可获:1.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给付: 30,000元2. 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医疗保险金未获赔付的医疗费用+普通病房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80元=(40,000-30,000)+15,000+1,000-80=25,920元(假设以上费用均在我们保险责任范围内)
受益人(我们的保险金支付给谁)
10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予仍健在的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您的保险合同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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