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
属于遗留问题新条款已改进
针对A公司的说法,记者随后又向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进行了咨询。
“保险公司的理赔做法是符合行业惯例的”,从业10多年的资深代理人孙女士告诉记者,费用型保险应当适用补偿原则,即如果客户已从其他机构取得赔付金额,那么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被保险人不能据此“盈利”。
孙女士表示,如果她的客户购买这种费用型医疗保险,她都会明确询问客户有无社保,而针对社保客户,她会告诉客户“该险种仅赔付社保剩余的部分”,因此客户一般都很理解。孙女士认为,如果客户与保险公司有争执,应该是代理人没跟客户讲清楚。
保险代理人陈先生则表示,客户的第二个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之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险产品在定价、销售时,并没有区分投保人是否有社保,但在理赔时却区别对待,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有社保的客户是不公平的。不过,陈先生同时称,“这属于遗留问题,因为目前的产品已经改良了。”
记者获悉,针对旧医疗保险产品未细分有无社保人群等弊端,在2006年9月1日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中国保监会要求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此后,多家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了改良。一些保险公司将住院医疗险分为两款,分别针对有社保和无社保的人,前者因为只赔社保之外的差额,价格相对便宜。以平安保险为例,平安2007年新医疗险产品就按照客户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分别设计了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针对无社保者)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针对有社保者)两款产品。由于B款产品保障对象的风险因素较低些,所以B款比A款总体费率大约低10%。
此外,对于旧医疗险中“没有明确告知”的问题,新产品也进行了完善,比如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医疗险的保险责任或者责任免除一栏中都明确指出:“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保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通过这样的明确表示,也就避免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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