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这么一句话:"保险止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这句意思非常明了的语言在理解上却引起了争议,建筑公司理解为:"只要在工程竣工一年内发生保险事故就能获得保险金。"而保险公司却辩称:"这意思是工期是几个月保险期间就是几个月,但保险期间最长不会超过一年。"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辩解,法院说"NO":按照普通人通常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工程没开工保单已签订
2009年5月25日,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万州区余家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卫生院业务楼加层(七楼)土建工程,开工日期2009年5月26日,竣工日期2009年7月26日。
次日,余家卫生院向建筑公司发出《开工通知书》,称因工程方案局部需要重新调整,现不具备开工条件,推迟开工时间,具体开工时间为2009年7月30日。
2009年6月4日,建筑公司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险,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保险投保单》上填写了相关内容,其中:保险期间2009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3日24时止。
五天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核保意见处批注"同意承保",并向建筑公司递交了《保险单》、《特别约定》等材料。
《保险单》载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3日24时止,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400元,人数100人;附加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3日24时止,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费600元,人数100人。
《特别约定》载明:本单项下被保险人为投保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保险止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每人建工意外保额10万元,建工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
当时,建筑公司经办人员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特别约定》中"保险止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进行询问,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是这样解释的:"只要在一年内发生保险事故就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遭拒付
吴先生是建筑公司卫生院工程的雇佣工人,是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人数100人中的一人,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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