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吴先生在施工过程中,被重物压砸伤右踝关节,于同日被送往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同月30日吴先生出院,出院诊断为有胫腓骨下段粉碎骨折并踝关节半脱位,全身多处擦伤,医疗费用19859.77元。
2009年12月初,吴先生在三峡中心医院检查、行手术,支付医疗费369.14元。
同月7日,吴先生委托万州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对后续医疗费进行评估。
同月8日,该司法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吴先生的伤残程度属十级,内固定物取出费用估算为6000元左右。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1年2月22日,保险公司向吴先生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原因是发生事故时间不在保险期内。
"当时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建筑方发现工程还没有开工,赶紧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更改保险期间,但保险公司告知工程没有开工不要紧,只要竣工时间在一年内完工就可以。"吴先生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于是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万州区法院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确定,吴先生获得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为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7920元,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吴先生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7920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别约定"锁定法理事理
在上诉中保险公司认为,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09年6月4日至20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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