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因彭某第二次入院取出固定钢板的治疗过程属于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骨折治疗过程的一部分,与第一阶段密不可分,两次入院治疗时间较长是由于骨骼愈合速度较慢的特点,而非彭某不及时入院治疗。因此,不能认为彭某第二次入院拆除钢板的治疗超过期间,保险公司应按比例予以赔偿。但彭某所诉求的伙食费不属于赔付范围。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不服上诉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该保险公司不服,上述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保险公司认为,其附加意外伤害团体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在条款中有明确约定:仅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承担保险责任。彭某第二次入院治疗距离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已经435日,不属于这两个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同时,彭某第二次入院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保险期间。而一审判决将彭某的第二次入院视为未“超过期限”。
济南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8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