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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迎来发展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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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份重要规划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继续探索这一“经办人”角色我个人认为,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经办主体的资质标准,并建立准入和退出制度。理由在于,健康保险的风险特殊性和经营管理模式对健康保险经营主体有着较高的资质要求,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经办主体的资质要求,并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出制度,以确保经办和管理质量与专业化的服务。

  税优政策——尽快释放“组合效应”

  记者:众多建言认为,凸显保障功能的商业健康保险要想获得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真正落地至关重要。此次《医改“十二五”规划》提出要“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您如何预期这一政策前景?

  李玉泉: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并出台了一些鼓励和支持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有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向整个保险行业,专门针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政策支持力度还不够。

  首先,现有的优惠政策惠及的范围较窄,税收优惠政策的组合效应没有完全释放出来。目前健康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仅有对“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单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扣除”的规定,而健康保险发展涉及多个业务领域,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支持。

  此外,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针对健康保险的提供方,有关健康保险购买方的税收优惠还是非常有限。相关部门已经通过区域试点的方式,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建议进一步提高企业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税前列支比例,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尽快试点实施。目前,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出台时间、责任部门等在《医改“十二五”规划》中还没有明确,需要在贯彻过程中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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