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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险迎来发展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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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份重要规划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继续探索这一“经办人”角色我个人认为,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经办主体的资质标准,并建立准入和退出制度。理由在于,健康保险的风险特殊性和经营管理模式对健康保险经营主体有着较高的资质要求,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经办主体的资质要求,并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出制度,以确保经办和管理质量与专业化的服务。

  管理大病保险——发挥保险机制“放大效应”

  记者:商业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医改“十二五”规划》明确,“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这一鼓励信号会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哪些机会和挑战?

  李玉泉:这一规定使得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建立补充保险或大病保险具备了明确的政策依据,解决了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或补充保险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

  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在精算定价、服务网络、健康管理、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并研发与大病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放大效应,利用保险机构垂直化的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大病保险安全、高效、可持续运行。

  为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中的作用,我建议,大病保险制度应坚持“政府主导、保险机构经办管理、专业运作”的原则。大病保险区别于其他商业健康保险,是由政府主导,解决参保群众患大病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准公共服务产品属性,并且服务对象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个群体,承保时不允许进行风险筛选,风险程度远比其他商业健康保险高,需要将政府行政力量和保险机制有效结合。

  其次,建议国家在出台大病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时,能够明确保险机构以风险保障方式参与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

  最后,应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实际需求的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保险的保障方案。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人民群众对大病负担重依然反映强烈,建议在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基本医保购买大病保险的保障方案,在国家的制度框架下,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保基金情况等因素明确大病保险的筹资方式、基本保障责任、报销比例和赔偿限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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