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最有代表性的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英国、瑞典等国实施的国民卫生服务(NHS)制度;一种是德国、法国等国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有一种就是美国实施多元的非组织化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上述三种医疗保障制度方式其目的虽然都旨在保障国民健康,免于伤病威胁,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都莫不殚精竭虑而筹谋因应对策。现将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情况简介如下:
英国的国家卫生服务制度
当前,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①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医疗服务效率也不高,这是医院由国家办,医务人员领国家固定工资,领取报酬多少与付出劳动量多少无关之故;
②医疗供需矛盾较大,一般说,医院对急性病的服务是较好的,不仅免缴医药费还免费供应伙食,但对慢性病以及疝修补术、白内障摘除术、扁桃体切除术等住院就要等很长时间;
③私人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对国家卫生服务制度的冲击越来越大,充分反映病人对医疗市场的需求。
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全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做法包括供方、需方和第三方:
①供方,即医院和医生,由于加拿大的医院为政府开办,无论医生在公立医院挂牌行医,医生与医院之间只有业务协作关系,无经济关系;
②需方(国民),职工和雇主只要缴纳少量医疗保险费,贫穷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和家庭,可申请部分或全免医疗保险费,65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免费医疗保险;
③第三方,直接第三方为省卫生署,负责直接管理住院医疗保险部门和门诊医疗保健计划部门;间接第三方为联邦卫生福利部。联邦政府和各省卫生署都严格执行“医院综合预算制度”,这是指医院与政府商定预算数额后,医院的费用必须限定其内,超支向上追加,省里不予保证,致使医院有强烈的控制总费用的责任心。因此加拿大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中既控制医疗费用过度增涨,又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较好的管理模式,这是实行市场经济和加强政府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瑞典的全民社会福利保险制度
瑞典于1982年卫生立法规定每个居民有权获得相同的卫生保健服务。瑞典的卫生保健服务具有两个特点:
①卫生福利事业统一由国家管理,卫生服务90%由国家办公立医院或公立卫生机构提供;
②1984年起瑞典允许实施私人健康保险制度。瑞典卫生费用增长已对经济造成巨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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