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人员解释说:“王女士三次住院时间都在同一保险年度,即2003年6月10日至2004年6月9日。2004年6月10日至8月19日属下一保单年度。”
张先生又问:“那如果以6月10日为上一年度与下一年度的分界线,那么我在上一年度的住院时间共160天,扣除住院头3天,实际只有157天。但是保险公司为什么赔足180天,多赔23天,难道不住院也能赔钱吗?”
理赔人员解释说:“我们在同一年度最多赔付180天。王女士在同一年
度住院时间只有157天,余下的23天将在下一年度给付。”
理赔人员解释完,张先生更加疑惑了:“一年度住院不到180天,是否可以在下一年度补偿?如果可以,还要不要分上一年度与下一年度;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实际住院在同一年度里只有157天,保险公司却付了180天的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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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和该保险公司专门人员联系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解释说:
被保险人王女士于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24日,2004年1月10日至2004年3月15日,2004年3月29日至2004年8月19日因癌症就诊于本市某医院,并于本年8月19日去世,王女士的丈夫分三次向保险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均予以赔付,但是现在被保人家属对保险公司的第三次赔付表示异议。
张先生存有疑惑的原因在于:被保险人王女士第三次住院的发生日期跨越了两个保险年度。按照《住院安心保险》条款的规定:癌症住院医疗津贴———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九十天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一保险年度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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