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便是一个重疾险短期出险的典型例子:
客户xx,女,45岁,2006年1月投保重大疾病险、附加住院医疗险,累计风险保额12万,无异常告知。由于年龄及保额不够核保规定的体检和生调标准,故予以标准体承保。2006年10月客户报案,以“慢性肾功能衰竭”为由要求全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提供全套医疗证明。理赔部门在无法查到该客户带病投保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只能按条款约定全额给付。
(二)、核保技术力量薄弱和核保规则制定不合理
目前,就风险管理技术水平而言我们与欧美发达国家有着不小的差距,特别是核保工作的开展、专业核保人的培养、核保数据与经验的积累等方面仍较薄弱。重疾险的投保审核需要核保人具有丰富的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知识,如果核保人不具备或欠缺这些知识,就会在重疾险核保中出现误判、错判、遗漏有价值信息而导致错误或不适的核保结论,最终影响重疾险短期出险率。
如以下这个案例:
客户xx,男。49岁,2005年6月申请投保重疾险风险保额50万,按核保规则体检后被确定为糖尿病患者,糖化血红蛋白10%,显示血糖控制极其不佳,而且该客户为重度吸烟者。由于核保员对糖尿病、吸烟和心血管发病的关系认识不足,不适当地予以小幅加费承保。然而,2006年9月该客户因急性大面积心肌梗塞住院,并进行冠脉搭桥术,申请理赔重疾保险金33万余元。
理论上应该拒保的申请,却因为核保业务水平不足而顺利承保,并在短期内出险,使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值得我们风险管理者的深思。
此外,个别公司重疾险核保规则制定不合理,体检、生调标准过于宽松,致使很多次标准体、甚至拒保体未能通过必要的医学审核而承保,为日后短期出险留下了隐患。
(三)、销售人员的误导以及重疾险市场的不当竞争
一些公司对业务员培训、讲解重疾险的工作做的不到位,或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盲目加大销售任务压力,致使业务员在展业过程中对投保客户群的健康状况不加选择,甚至出现个别业务员在医院的就诊大厅向患者推销重疾产品的情况,一些健康状况不佳、有重大疾病潜在风险的客户由此得以承保;还有极个别业务员为了自身利益,共同与客户隐瞒健康状况、精心设计险种及保额以逃避体检,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欺骗公司。所有这些不良的营销行为不仅可直接导致重疾险短期出险率和赔付率的升高,还违反了保险相关法规,危害公司的利益,值得引起我们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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