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深度评论 > 正文
“健康声明”与“如实告知”条款浅析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既可在患病时减轻经济负担、解除后顾之忧,又能为抵御疾病增添信心。专家提醒,投保健康险要弄懂合同条款。那么,什么是健康险里的“如实告知”条款呢?以下是详细解释。

  (二)完善“有关情况”的内涵与外延。依法确立保险人“书面询问”义务及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之间的逻辑联系,促进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和我国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结合我国《保险法》以及人寿保险格式条款规定之精神,为了强化保险人和保险经办人员的法定职责和诚信意识,促进保险事业良性发展,《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关保险人书面询问的,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有关情况”,应限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第23条所列的“重大疾病”情形和第5条所列第(1)至(7)项情形这一范畴。

  而且,考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的认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弱势地位,为了降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合法权益,我国《保险法》和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应当明确保险人“书面询问”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之逻辑联系,消除现有条款规定“两张皮”和漠视保险人过错承保责任的现象,促进法律公正。

  笔者认为,可考虑将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10条第1款修改为:“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并应当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关本合同第23条所列‘重大疾病’情形和第5条第(1)至(7)项所列情形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保险人未提出书面询问的,不得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16条,也应考虑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