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经验表明,专业化经营是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认识到,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和运营管理模式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有明显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定价基础不同,人均保费较低。财产保险以财产损失发生率、人寿保险以生命表为定价基础,而健康保险是以与人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的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情况为定价基础。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的变化不规则,波动性大,导致健康保险的精算定价更为复杂。同时,相对于人寿保险而言,健康保险的人均保费较低,经营成本相对较高。以规模较大的医疗保险为例,个人业务人均保费一般为500至800元,团体业务人均保费仅为100元左右。而普通人寿保险个人业务的人均保费一般为5000元左右,团体业务人均保费一般为3000至4000元。
二是业务性质特殊,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需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合力。健康问题不仅事关社会个体的生活质量,而且事关整体的国民素质和人文环境,健康保险问题因此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特别是作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补充医疗保险,政府重视程度高、覆盖人群广、社会敏感性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在当前我国居民健康保障意识还有待加强的国情下,加快健康保险发展,需要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合力;另外,需要健康保险机构将自身的发展深度融入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进程,充分借助政府的力量打造医疗风险管控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在服务大局的同时抢占发展先机、拓宽发展空间。
三是服务链条长,涉及领域宽。国内外健康保险经营的实践证明: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经营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健康保险在为客户提供健康风险保障服务的同时,需要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合作,或直接投资于与健康保险业务紧密相关的健康管理、医疗、养老、护理等机构,进一步延伸健康保险产业链,为客户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就医服务、康复指导和护理等全流程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专业化经营模式。
四是参与主体多,风险因素复杂,需要建立病前健康管理、病中诊疗监控、病后赔付核查“三位一体”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健康保险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外,还涉及医疗服务机构和政府医保部门,参与主体更多。同时,健康保险经营受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和体制环境的影响较大,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为突出,不合理赔付风险较高,经营难度较大,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如果只是按照传统、单纯进行事后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的做法,难以有效控制各种不合理医疗行为,经营风险很大。只有将医疗风险控制的关口前移,在客户发生疾病前加强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降低疾病发生率,并对客户就医过程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监控,在此基础上建立病前健康管理、病中诊疗监控、病后赔付核查“三位一体”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才能实现对医疗风险的有效管控,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提高健康保险的经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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