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是对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不够到位。从国外发展经验看,健康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都通过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健康保险发展。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经营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个人购买健康保险都没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也比较有限,不利于激发个人和企业购买健康保险的需求。
笔者建议,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的力量,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更加开放的行政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医改方案的精神,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健康保险在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其次,要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专属经营:一是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在保监会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这样既有利于监管机构在更高层面上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又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力量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研究、指导和监管,推进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二是建立专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相区别的、适应健康保险经营特点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搭建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健康保险的发展。三是严格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健康保险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明确保险机构参与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专业资质、领域、方式和监督办法,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大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检查力度,推动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并列的第三领域加以培育,在时机成熟时,对兼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业务剥离,通过设置独立的经营机构,逐步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
第三,要支持健康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经营模式:一是优先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投资健康管理、医疗、养老、护理等医疗服务机构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通过资本纽带等多种方式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进一步延伸健康保险服务链条。二是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加强对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行业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专业化经营模式。
最后,要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要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健康保险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健康保险业务和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费收入全部免征营业税,进一步提高企业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税前列支比例,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实行税前全额扣除。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