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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差别:健康保险呼唤专业化经营与单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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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和运营管理模式,客观上决定了必须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不同的领域,建立单独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搭建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

  五是理赔发生频繁,运营成本高。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问题更加关注,看病就医更加频繁。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总诊疗人次同比增加3.5亿人次,人均诊疗次数高达4.34次。同时,我国医疗保险的理赔发生率为6~8%,其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高达25~30%,远远高于人寿保险0.3~0.4%的水平。这表明健康保险的理赔非常频繁,也决定了健康保险的经营主体在初期就需要在理赔、客户服务等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运营成本高。

  六是健康保险经营初期投入大,盈亏平衡周期长。从人寿保险的经营规律看,人寿保险公司需要7~9年的时间实现盈亏平衡。而健康保险经营初期投入更大,医疗风险管控难,运营成本高,经营管理复杂,盈亏平衡周期更长。

  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和运营管理模式,客观上决定了必须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不同的领域,建立单独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搭建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

  目前,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对健康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新医改方案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强调“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少数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新医改方案的理解和政府职能与定位的认识不够准确,对健康保险在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习惯于由政府自己办理各类医疗保险,排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的参与。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过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客观上挤占了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制约了健康保险在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功能的发挥,这种做法不符合新医改方案强调的“保基本”原则,也是难以持续的。

  其次是对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和运营管理模式要求对健康保险实施专业化经营,经营主体具备较高的资质。保监会2006年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健康保险经营的资质和业务管理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建立准入制度、实施单独核算、建立相应的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但在实践过程中,对健康保险经营资质和业务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够到位。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不少保险公司习惯于按照传统的财产保险或人寿保险而不是健康保险的特点和模式经营健康保险,经营成效不够理想。一些保险公司甚至将健康保险作为“敲门砖”,采取低价竞争的策略发展健康保险,用其他业务的利润弥补健康保险经营亏损,这种方式不仅难以保障客户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健康保险市场的资源,更不利于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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