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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医疗费在维护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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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将结束,其中第17条规定:醉酒、无照、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都必须赔付,然后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将结束,其中第17条规定:醉酒、无照、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都必须赔付,然后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说,在我国,醉酒、无照驾驶是最大的马路杀手,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者并没有赔偿能力,而保险公司又可以免除责任,那受害人的权益谁来保障?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保护受害人,保险公司可以向这些无照、醉酒驾驶的人进行追偿。

  程啸认为,“醉驾伤人保险先予赔偿”的受益人主要是事故受害人。让受害人不因赔偿问题而耽误治疗,符合大多数人的期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先予赔偿并非替违法者埋单。“醉驾已经入刑,肇事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无照驾驶者也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肇事者并不是不赔一身轻,天天有保险公司追上门来讨债,日子也不好过。”他说。

  据了解,2008年保监会将交强险的保额从11.2万元提高到12.2万元。提高保额时,保险业曾经拿出过一个数据,如果是12.2万元全赔,一年的保费大概是1600元,但这个数据没有获得批准。博弈的结果,就是保监会在维护保险业利益的原则下,争取到了交强险条例中“分项限额”的规定。

  程啸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保险公司分项限额赔偿一直存有争议,以前,交强险规定赔偿总额是11.2万元,被分成三部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8年2月交强险赔偿总额升至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仍为1万元。这种分项已导致很多问题出现,比如,受害人在受伤情况下,医疗费很高,但伤残等级不高,此时1万元医疗费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10万元伤残赔偿金又用不完;又比如,受害人在死亡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很低甚至没有,但死亡伤残赔偿金又不够赔付。

  2011年,保险业专门针对征求意见稿在浙江召开会议,7家最大的保险公司,5个经济发达地区的保监局和保监会参与,在是否取消赔偿分项限额问题上寸步不让。程啸回忆,“在最初的征求意见稿草案里,明确规定了赔偿总额不分项,但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里,已经删掉了这一条,非常遗憾,我们学者不太满意。这显然是博弈的结果,保险业和司法系统各自做了保留和让步,保险业守住了最关键的分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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