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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医疗费在维护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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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将结束,其中第17条规定:醉酒、无照、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都必须赔付,然后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追偿。
  记者查阅相关报道后发现,目前,广西、江西、杭州、成都等地法院在裁判时,均有打破交强险分项限额,在12.2万元的总限额内进行赔偿裁判的司法实践。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针对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有关“取消交强险赔偿分项限额”的提案,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约见了李汉宇。

  李汉宇认为,交强险赔偿分项限额实际是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由于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对于多数交通重伤事故可谓杯水车薪,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交强险的这种分项赔付,不利于帮助人们树立先救治伤者的意识,而是容易形成不良的心理暗示,可能作出不当甚至畸形的行为选择。近年来,类似“反复碾压”、“故意加害”的个案时有发生,不能不让人反思保险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如果把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限额打通使用,就可以提高医疗费,这能大大降低车主“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暗示。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回应说,目前来看,将死亡伤残限额和医疗限额打通,有很大难度。其一,由于当前医疗领域存在普遍的过度医疗现象,如果提高医疗费用限额,可能会出现大量“小病大养”问题,引发医疗费用迅速上涨,保险公司将无力承担。其二,如果提高保费的话,会加重车主的负担。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监管二处处长张宗韬亦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大多数是受伤,因此医疗费对整个交强险的影响很大,在现有保费标准下,如果提高医疗费用标准,交强险的亏损将会更大。

  李汉宇不认可交强险亏损的说法,根据他的了解,一些地方交强险明显盈利,比如贵阳市,2010年缴纳交强险的车辆为45万多辆,缴纳保险金额超过4.1亿元,交强险赔偿的车辆为5万多辆,赔偿金额不到2亿元,盈余幅度很大。“难道就不能提高医疗费,加强对受害人的保障力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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