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无论是亲人之间互相投保,还是公司老板给员工买保险,我们建议最好都能亲笔签名。如果以前购买的保险有“代签名”的问题,投保人最好马上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被保险人补签名或签名变更的手续。
拒赔6非近因
●案例:
七旬老人张英的子女给她投保了意外伤害身故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保险费每年8000元。
2008年8月,张英在下楼时意外跌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半年后去世。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张英死于肺部感染,肺部感染并非意外事故,其死亡条件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
然而张英子女从医生处得知,肺部感染和骨折后长期卧床不起有因果关系,跌跤—骨折—卧床不起—肺部感染—死亡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本案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即意外骨折和肺部感染。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该案的损因是意外骨折还是肺部感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成为解决本案的基础。
从表面看来,似乎肺部感染强行介入了张英老人的死亡原因,从而切断了最初原因骨折和死亡之间的联系,但在实际中,医学专家认为,受伤卧床极易导致肺部感染,与发生死亡存在一定的几率,老人死亡概率更大,三者之间因果联系可能性较高。在该案中,骨折毕竟不是导致张英死亡的唯一近因,所以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鉴于骨折、肺部感染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30%的赔付责任。
●TIPS:
对保险受益人来说,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书就“认命”,而要想想意外事故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意外事故不是死亡的近因,会不会是死亡的诱因呢?如果认为是的,那就要有理有据地争取权益,哪怕像本案最后只得到30%的赔偿,这种努力也是值得的。
拒赔7未及时报案
●案例:
史东在一次驾车去外地谈生意的时候发生撞车事故。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史东应承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史东在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支付了12230元。由于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史东第三天才回到上海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其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而史东报案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超过了48小时,因此拒赔。史东不服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何为"及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就算没有及时通知,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及时通知,或者这一行为客观上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然而此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法院最后判决史东胜诉,责令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史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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