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我们呼吁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该借机拒赔。万一因为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都最有利。
拒赔8未按期缴纳保险费
●案例:
2009年10月底,刚出院回家的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其三十多天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共计13308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彭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经中止。
原来,彭先生投保的该份医疗险需要每年续保、缴费,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然而他因为工作繁忙给忘记了,这一拖便是好几个月,直到彭先生生病住院,保费仍然未缴。
●分析:
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这给予投保人一定缓冲缴费的时间一般被称为"宽限期"。上例中,彭先生正是由于过长时间(超过60天)拖欠保费,导致保单中止,才遭到拒赔的。
●TIPS:
保单中止并不等于保单终止,还是有"复活"的可能。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额缴纳保费,被中止的保单就能复效,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核过程,保障就能恢复。人身险保单2年内都可以复效,超过2年不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
拒赔9未提供必要材料
●案例:
2009年5月,43岁的陈先生因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手臂残疾。当他带着身份证明、病历单、出院证明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告诉陈先生,他还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经过一番周折,陈先生终于取得了所有需要的单据,据鉴定结果,他属于五级伤残,最高可以得到20%的给付比例。
●分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对保险公司核赔工作会起到关键作用。
考虑到申请理赔方可能并不了解究竟需要提供哪些单据,新《保险法》及最近出台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表示,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提供和确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方,要求其补充提供。
●TIPS:
不同险种、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风险事故所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并不相同,读者最好能自己做一个简单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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