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1月,保险客户报案,要求理赔住院费用。该名客户投保的是一份住院津贴型保险,每日住院可获得补贴200元,此次出险是因为头晕住院。在投保单上,她填写的职业是经营一家通讯店。
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在检查单据时发现,她并非通讯店老板,而是一名医院护士,住院期间还在上班(上班的医院和住院医院不是同一家)。
深入调查后发现,这名护士至少在8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其中大部分为津贴型,每日住院可获100至200元的赔偿。这些保险公司中,有些已经对她此次的住院进行了赔付。由此,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
●分析:
在此,我们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过程中,为了让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赔偿责任,大家应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以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这样才能堵上保险公司拒赔的"嘴巴"。
拒赔11理赔超过时效
●案例:
2004年6月5日,一辆公交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主何某受重伤,两车俱损。6月25日,交警作出了公交车驾驶员雷某负全责的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06年12月31日,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交公司负担医药费40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何某88万元。在向何某支付了赔款后,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已经超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的保险金索赔时效。
●分析:
上述案件围绕的焦点是保险理赔时效。新《保险法》的具体表述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相关证明、资料不够齐全,新《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行支付相应的差额。
拒赔12客户自身扩大的损失
●案例:
2007年夏天,台风暴雨袭击上海。彭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在内环高架上进水,彭先生下车一看,熄火了,于是他上车重新启动发动机,结果导致发动机进水了。彭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说因为是彭先生自己重新启动车子后导致发动机进水,因此发动机的损失不能赔。可那个发动机是全车最贵的部件呢。
●分析:
专业人士提醒,如果遇到会影响其他配件使用的情况时,千万不要自己处理,宁可要求保险公司派车过来施救,否则,由自己操作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为车险条款的保障对象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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