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会签的《意见》中,大病补充保险经办权全部归属商业保险机构,这是他们首次获得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医保经办权。
虽然2009年4月出台的新医改方案,早已明确“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商业保险机构获得上述机会并不容易。2009年8月底,推行医保商办试点的洛阳市人社局就曾因为相关部委的联合压力,被迫收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管理权、终审权和支付权。
人社部的政策研究专家担心:虽然目前商保机构仅仅介入大病补充保险的经办管理,但实际运行中,商保机构已经将医疗服务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了基本保险的范围,初步形成商保机构全方位参与整个医保医疗服务监管的趋势。
他们的担心不无道理。商业保险公司早已意识到,无论是想拿到政府的医保委托管理业务,还是在执行中求得“保本微利”的最佳预期结果,都要求相当高的专业性和控制力。
太平洋保险无锡分公司副总经理李亚杰介绍,他们在为江阴市托管新农合基金中,已开始向政府合管办提出专业建议,制订并执行医保管理方案。为此他们设计了一系列创新机制,比如基金使用效率目标形成机制,医疗机构谈判机制,药品诊疗目录管理机制等。这些措施显然已介入基本医保基金的监管范围。
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也在太仓大病医保管理服务体系中,引入了“病前健康管理、病中诊疗监控、病后赔付检查”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办法,比如专设代表驻院巡查等,医疗风险管控不仅限于大病救治阶段,而是覆盖了医疗费用发生的全过程。
商保机构普遍拥有统一的网络,管理资源全国范围内调配使用,并且具有用人机制灵活、收入分配市场化、对市场变化敏感等多方面优势。不难想象,随着商保机构经办大病补充保险的普遍化和长期化,其医疗服务监管能力必将不断提升,从而有可能对分散化、行政化的政府医保经办机构产生巨大冲击。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指出,如果经办补充医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是通过竞标获得这一业务的,等于是在医保管理市场上引入了竞争机制,按这个路径走下去,有可能走向基本医保的管办分开。
太仓市人社局局长陆俊则认为,像大病医保这样逆向选择倾向明显的医保服务,必须由政府来设计制度、制订标准,引入的商保管理资源和科学用人机制,只是弥补了政府经办力量的不足,不可能取代政府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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