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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大病医保制度将出台 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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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段时间,北京的廖丹因天价尿毒症透析费私刻公章救妻的故事广为流传。近期将推出的一项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或将改变这一尴尬的境地。
  这显然是采纳了卫生系统的有关想法。卫生部长陈竺3月谈到农村儿童大病医保时就曾表示,今年新农合也会拿一部分钱来买商业保险。另据了解情况的相关部门官员透露,卫生部曾书面建议用基本医保的结余购买大病医保,并获高层批示表示同意。

  但其他部委对此持有异议。人社部的政策研究专家认为,基本医保尤其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都是现收现付制,当年筹资应该全部用于当年参保患者的医药费用补偿,结余部分仅仅是风险基金,比例很低。如果实际结余较多,可以通过二次报销来提高城镇居民和参合农民的实际保障水平,部分地区新农合就是这种做法。

  事实上,最早采用上述做法的是“湛江模式”,即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购买商业保险服务,提高总体的医疗保障水平。记者获悉,当初广东省人社厅在给部里写汇报材料时,倾向于否定这一做法。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认为,如果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保人群和基本医保一样,用基本医保结余购买商业保险并没有扩大保险功能。鉴于基本医保大致是强制保险,用基本医保结余购买商业补充医保,能够消除逆向选择问题,这算是这种做法的一个优点。

  不过朱恒鹏担心,这样发展大病保险,很可能会出现“穷人补贴富人”现象。三四十万元的医疗费用,即便通过大病医保补偿60%甚至更多,患者自负的部分也是贫困家庭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实际享受大病保险保障的有可能是富裕人群。也许更好的做法是基本医保全部用于保基本。大病保险完全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由个人自愿购买。对贫困家庭的保护通过定向性的大病医疗救助来实现。

  太仓市医保结算中心主任钱瑛琦认为,保基本与保大病都是政府保民生目标,保基本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保大病则应当选择互助共济。

  业内人士另提出,将医保基金交于保险公司运作,有违《社会保险法》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钱瑛琦认为,在结余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对大病人员提供二次保障,并不违背《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

  在地方实践中,医保基金的使用已不限于医疗费用赔付。比如上海浦东已经在试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保基金为杠杆,有效推动预防保健和慢病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太仓市大病补充医保的经办方、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有关人士认为,医疗费用有一个刚性增长,虽有医保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的推进,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仍将越来越大,结余也将随之减少,未来应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筹资机制,除了统筹基金出资,可以考虑个人账户释放,以及财政和参保者个人追加投入等。

  管理权限暗战

  在已经会签的《意见》中,大病补充保险经办权全部归属商业保险机构,这是他们首次获得全国范围内的专项医保经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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