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各家医院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虽然前者有监督管理后者的权利,但无论是监管手段还是监管力度都非常有限,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某些医院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滥开药、滥收费的现氖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情况司空见惯,尤其是那些以前一直享受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有事没事看病吃药更是成为一种习惯。而寿险公司作为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既没有对医院进行行政监管的权利,也没有对被保险人进行司法调查的权利,自然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现象非常严重
保险公司不是福利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才是其经营的最终目的。因此,如何行之有效地防范风险、控制赔付率应该是寿险公司开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然而目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很多寿险公司似乎乐于做赔本的买卖,明知所承保的业务可能产生高额赔付,仍然不惜压低保费,以期在与其他寿险公司的竞争中取得价格优势。这种恶性竞争导致了整个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的混乱,而前面所提到的各家寿险公司的赔付率普遍偏高与此也有直接关系。
表面看来,寿险公司不计赔付压力而竞相压价的做法似乎不可理喻,但仔细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其实不难理解:
(1)经营主体不断增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随着2004年底保险市场的全面放开,激烈的竞争使各家寿险公司都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尤其对于一些中小型寿险公司和新成立的寿险公司而言,如何在短时间内收取大规模保费,从而抢占市场份额成为当务之急。而大力发展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自然成为各家公司的战略首选。在无论是规模还是影响力都无法与老牌大公司抗衡的情况下,降低保费成为其参与竞争唯一的手段。与此同时,一些实力雄厚的寿险公司也不愿就此失去经营了多年的市场,价格战由此产生。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寿险公司参与企业其它寿险产品开发和竞争的最佳途径。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例如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对于很多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员工福利,因此具有较高的投保积极性。而从寿险公司的角度出发,承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是很好的提高保费规模、拓展客户群体、继续挖掘其他险种的途径。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除了补充医疗保险外,往往还有巨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需求,更是成为各家寿险公司竞相追逐的目标。因此为了争夺或者留住宝贵的客户资源,寿险公司不惜“抓大放小”,一再降低保费,导致恶性竞争。由此也可以解释为何一些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存在周期性和偶然性,寿险公司在承保时容易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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