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该险种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此外,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也使保险公司必须赔付的内容。
财产保险综合险也是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它在适用范围、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赔偿处理等内容上与财产保险基本险相同。财产保险综合险区别于财产保险基本险的关键点在于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拓展。我国目前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承保范围除了以上基本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以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因为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面突然塌陷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是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务分散并且保险额度小、保险合同数量多,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等风险为主。常见的家庭财产保险包括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安居类综合保险、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专项家庭财产保险等等。
火灾保险所承保的财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和特种储备商品,或者是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生活消费资料等。不过,对于某些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风险较特别的财产物资,如古董、稀有珍品、艺术品等,则一般不涵盖在火灾保险以内,这些财产需要经过特别约定的程序后才能承保。
从以上关于我国保险市场火灾保险相关产品的介绍可以看出,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所面临的火灾风险,实际上被涵盖在大量的火灾保险产品中。换而言之,如果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更高一些,保险产品的覆盖面更广一些,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承担更多的赔付责任,可以对受灾民众灾后重建和救济补偿发挥更加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推动保险业发展,
提高民众保险意识是关键
保险业发展的困境之一,应该在于民众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认可和认知程度较低。保险需求是保险经济学研究的永恒话题,遗憾的是如何真正地将保险意识量化到保险需求的经济学模型中,却是一个研究难题。许多文献在讨论保险需求模型时将保险产品的价格、投保人拥有财富的水平、投保人对风险的认知等等作为重要参数进行讨论,其中与民众保险意识淡薄最为直接关联的因素,应该是投保人对风险的认知。不过,这一因素仍然不能完全代表民众的保险意识。
西方发达国家中保险产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获缺的工具,与火灾相关的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率可以高达80%以上,是仅次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普及型险种。不过我国民众对同类保险产品的接受度比较低,导致民众保险意识薄弱的原因,既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长有关,还因为几千年来我们的老祖宗们习惯忍耐、安于天命,不愿意主动用保险方式来转移自身面临的风险;另外,还有许多民众存有侥幸心理,保险公司赔付不力和可信度不高等诸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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