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团体保险的特殊政策支持,主要体现为对团体保险(特别是团体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许多国家在税法中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的条款,对发展企业年金实施免税鼓励政策,如: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他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一些经合组织国家中,估计政府用于企业年金保险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了政府在公共养老保险显性财政支出的20%—40%.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该项隐性支出约为GDP的1%,英国为3%.
由于各国的团体保险,包括企业年金保险都是实行市场化经营,因此,国家对团体保险的有效监管也是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重要保证。有效监管取决于监管主体的专业性、监管依据的完备性和监管内容的科学性。保险监管主体实施对团体保险的监管,但相关管理主体也会对团体保险(主要是年金保险)有关领域实施监管。团体保险监管所依据的法律体系包括保险法规和与团体保险相关领域的法规,如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英国的《公司法》等都有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规定,并对企业年金保险产生影响。监管内容的科学性则表现为能根据团体保险的特点,对团体保险的经营全过程进行监管。有效监管通过为团体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而促进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二)保险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业务创新
国外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与保险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创新,规范经营有密切的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开展团体保险业务时,其竞争对手不仅是其他的保险公司,而且还包括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产品,完善营销方式,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包括精算和风险管理优势、产品开发优势和资产管理优势,发挥对风险的分散和保障功能,规范各类业务,使团体健康险、意外险、定期和终身寿险等险种在员工福利计划中对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因素较大的领域发挥突出的作用,使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企业对团体保险的正确认识
在许多国家,由于参与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与一般业务相比,具有一定的“半官方性质”,但这丝毫不影响团体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对于团体保险市场而言,与一般市场相同,需求者对供给者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作为团体保险的需求方,对团体保险的认识和采取的行动,直接决定和影响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在许多发达国家,大多数企业都能充分认识并利用团体保险在增强员工向心力,吸收、留住有才干的员工,塑造良好的企业氛围等方面的作用,认识到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的低成本特点、团体保险与年金市场其他经营主体相比的精算优势和产品开发优势。企业对团体保险的正确认识,使得团体保险的发展及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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