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税收优惠
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便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被业界称为“中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国十条”明确指出:要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
当年9月,保监会组织全行业就诸多保险业务的税务优惠问题向国税局提出政策建议。现在看来,业内激动呈上的税务优惠政策建议,仅为自娱自乐一场。
时至今日,个人投保养老险、健康险没有任何税收优惠。虽然2009年国税局下发的文件规定了企业为员工投保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投保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可以税前列支,但是这种税收的优惠幅度十分有限。
●保险公司处于劣势地位
在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中,由于缺乏利益共享机制,保险公司一直处于劣势地位。
虽然保险公司希望加强对医疗服务成本的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费用发生方——医院没有义务也没有意愿与之合作,甚至常有“过度医疗”行为的发生。
今年年初,合众人寿、大众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列示“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就医均不给予理赔”的条款,拒赔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费用,就是因为保险公司发现这些地区的医院存在联合客户骗保的行为。这也是保险公司迫于自身所处的劣势地位所采取的自保措施。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
在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十分薄弱,容易出现健康险“带病投保”的情况,保险公司面临较高的道德风险,只能通过提高保费来增强风险边际,而较高的保费反过来又提高了投保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健康险发展的阻力。此外,出于对健康险风险管控的考虑,目前各保险公司销售的健康险产品类似,保障责任单一雷同,无法满足客户的差异化、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在大病保险上突破?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有256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8.1%。1-9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1717亿元,11.5亿人次受益。
而在大病医保新政出台后,业界都在探索开展大病医保的策略,其中人保主导的“太仓模式”最受关注,成为此次全国大病保险政策的主要参考样本。
据悉,“太仓模式”能给人保带来2000余万元的保费收入,预计2012全年赔付率为88.45%,能实现保本微利,扭转了过去参与补充医疗保险长期亏损的局面,初步形成以市场运作为支撑的专业化经营模式。
其实,保险公司通过承办保本微利的“大病医保”,一方面希望通过提供经办服务,培养医疗保险工作团队、掌握医疗保险相关数据、积累医疗保险风险管理经验,在经办服务中提高健康保险服务能力,这对未来开拓医疗保险市场是有益的;另一方面希望获得更多客户资源以及对客户进行二次开发的机会,类似于产险公司通过承办微利甚至亏损的“交强险”来带动“商业车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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