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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惹争议 没社保多赔有社保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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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险作为社保的重要补充,已经成为了许多消费者购买保险的首选。但是,健康险的理赔却惹起人们的争议,有无社保理赔差距大,同样的保险,同样的保费,理赔结果也不一样,这是怎么回事呢?

  在回复第一个争议,即“保险理赔依据何在”这个问题时,A公司回应称,“理赔依据为条款约定赔付范围是‘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由于社保报销部分是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不属于张女士本次个人实际支出,故不能列入赔付范围。”

  同时A公司表示,胡先生和张女士购买的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根据保监会2006年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至于第二个问题,A公司表示:本险种于1998年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面向18~60周岁,有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需求的人群。在A公司从业10多年的资深代理人许女士向记者证实,“不止A公司,以前的医疗险保单都不区分客户有无社保,缴费一样,但理赔的时候都是那样的。”

  记者随后查询了其他多家保险公司的合同,发现另一家保险公司(下称B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99型)也存在类似问题。该保险有关住院杂费及手术费保障一项表述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引起的杂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400元的部分按规定计算给付保险金”,条款中也没有说明理赔是否会扣除社保部分。

  对此,B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条款约定,但医疗费用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从社保机构或保险公司获得的总赔偿应不高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

  业内人士 属于遗留问题 新条款已改进

  针对A公司的说法,记者随后又向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进行了咨询。

  “保险公司的理赔做法是符合行业惯例的”,从业10多年的资深代理人孙女士告诉记者,费用型保险应当适用补偿原则,即如果客户已从其他机构取得赔付金额,那么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被保险人不能据此“盈利”。

  孙女士表示,如果她的客户购买这种费用型医疗保险,她都会明确询问客户有无社保,而针对社保客户,她会告诉客户“该险种仅赔付社保剩余的部分”,因此客户一般都很理解。孙女士认为,如果客户与保险公司有争执,应该是代理人没跟客户讲清楚。

  保险代理人陈先生则表示,客户的第二个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之前,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险产品在定价、销售时,并没有区分投保人是否有社保,但在理赔时却区别对待,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有社保的客户是不公平的。不过,陈先生同时称,“这属于遗留问题,因为目前的产品已经改良了。”

  记者获悉,针对旧医疗保险产品未细分有无社保人群等弊端,在2006年9月1日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中国保监会要求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各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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