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于1996年5月起,迈出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经过两年半的改革实践,目前初步形成了覆盖不同所有制企业、具有一定社会化程度的社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
一、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步骤
上海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是逐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内容,逐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对象,在扩大医疗保险内容方面,分别实施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对象方面,逐步将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私营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纳入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和对象
上海市范围内全民、集体、外商投资、股份制、私营等不同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及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部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医疗保险费总筹资额为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8.5%,目前单位缴纳7.5%,在职职工缴纳1%。
3、医疗保险项目
(1)职工的住院医疗。(2)职工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3)职工的家庭病床医疗。(4)职工的门诊恶性肿瘤化疗、放疗以及重病尿毒症透析治疗。(5)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
4、医疗保险给付标准
(1)住院医疗:职工每一次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超过1500元、二级医院超过2000元、三级医院超过25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付85%。
(2)急诊观察室医疗:职工每一次在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级医院超过2000元、三级医院超过25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付85%。
(3)家庭病床和门诊部分项目医疗:职工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和门诊恶性肿瘤化疗、放疗以及重症尿毒症透析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给付70%。
(4)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给付50%。
医疗保险基金给付以外的其余部分医疗费用,仍由单位和职工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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