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1
未如实告知
●案例:
2003年11月30日,张红(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2007年12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此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缴费五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
去年新《保险法》实施后,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今后如果因为类似的原因被保险公司拒赔,消费者一定要心里有数,自己具体到底是什么情况,能否用这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来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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