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7
未及时报案
●案例:
史东在一次驾车去外地谈生意的时候发生撞车事故。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史东应承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史东在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支付了12230元。由于有工作在身,加上修车耽误了一天,史东第三天才回到上海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其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而史东报案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超过了48小时,因此拒赔。史东不服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何为"及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就算没有及时通知,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当然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及时通知,或者这一行为客观上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然而此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法院最后判决史东胜诉,责令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史东的损失。
●TIPS:
"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我们呼吁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该借机拒赔。万一因为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都最有利。
拒赔8
未按期缴纳保险费
●案例:
2009年10月底,刚出院回家的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其三十多天的住院费用、医疗费用进行理赔,共计13308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彭先生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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