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13
自杀免责
●案例:
2006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次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分析:
新《保险法》对于"自杀",已经明确增加了一条细致的新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像本案中的严某之女,年仅9岁,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后果,所以如果按照新的法规,将不构成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TIPS:
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两年内自杀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目前尚无定论。并请家长以及孩子,还有精神病患者,珍惜证明。
拒赔14
保障过期
●案例:
程小姐因为骨折住院,五天后医生给她钉了钢钉进去,半年后,取出了钢钉。前期的医疗费用,程小姐从保险公司索赔到了,但是最后去钢钉的钱,被拒赔了。保险公司表示,她的意外医疗险,只能理赔意外事故发生后180天内的医疗费用,取出钢钉时已经超过了时间期限,所以不能赔。
●TIPS:
如果被保险人要接受一个比较长期的治疗,但是保险要过期,或者将会超过约定的保障期限,那么不如和保险公司讲明这一点,大家约定结算方式,将来的某一笔医疗费用算在当期责任里,将来可以赔付。或者提早将药品等开出来,以便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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