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保险生效日”或者“保险期限”,是保单上不可或缺的几大要素之一,这表明保险的保障效力起始时间。但在实际理赔案例中,有不少纠纷却由此而起,概因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这项要素有不同的解释。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一定要详加确认。
案例中的张女士面对一张有“瑕疵”的保单迟迟不能获得理赔,就因同一张保单上,“保险生效日”有了两个日期。
案例2004年9月1日,王林(化名)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投保了一份意外险,被保险人为王林夫妇及女儿共3人,每人保险金额各2万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元,受益人为女儿(尚未成年)。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上显示: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3日零时起至2005年9月2日24时止,保险期间为1年。
2004年9月6日,王林在上班途中被货车撞到,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有关部门出具了司机全责的认定书。之后其妻张女士想起了这份保单,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公司理赔部认为,根据保单条款简介第四条规定:“本保单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第五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按此规定,该保险单的起始日期应为2004年9月7日。而现在王林的死亡日期是2004年9月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单规定的免责期内,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张女士感到很不解:保单上既然已经清清楚楚用电脑打印出保险期限从9月3日零时开始,为什么又出来一个9月7日?同一份保单出现这样不一致的情况,到底以谁为准?无奈之下,她找到上海首家保险理赔机构海燕保险咨询公司,请其代为索赔。
保单条款确有瑕疵
对于这份保单,曾有20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海燕保险咨询公司总经理沈亚弟表示,保单条款确实有明显瑕疵。他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如下意见:
第一、当事人持有的保单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单是合同的书面凭证,也是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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