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正瀚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还从法理学的角度,提出一些想法。他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的那一刻起,就应该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这意味着保单条款中所指出的4天‘空白期’,应该从交费的时候算起。”具体在这个事件中,保户王林如果是2004年9月1日交费的,保单就应该在“第5天零时”生效,也就是2004年9月5日零时。
这里提到的“保险空白期”即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如果在这一期间出险,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有时,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人发生道德风险,也会特意在条款中加入“保单空白期”,以此免责。
财大保险系副教授粟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保险公司在一些险种的设计中设置了“保单空白期”,投保人应该引起注意。在交纳保费之前,她给投保人三条建议:一是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索要完整的保单条款,在投保时看一遍(投保人往往不看条款就交了保费);二是主动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询问“保单什么时候可以拿到”;三是主动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询问“保单什么时候生效”。
起保日期有讲究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公司的险种和销售渠道以及出单方式不同,其起保日期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投保人而言,需要关注的就是险种不同造成的起保日期差别。按保险惯例,在意外险方面当投保人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后,在正常的保险金额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在当天24小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时“即时”即作为起保时间);在健康险方面则根据条款所载明的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保障需求另作规定;在年金险、分红险方面由于含有储蓄性质的,因而隔日开始生效计息,而其他保险责任视条款而言。
对保险公司而言,销售渠道和出单方式不同对于起保日期的影响也很大。尤其是非公司出单系统出单的,如代理点手工出单,定额手撕保单的管控难度较大,稍有疏漏极易产生道德风险。许多保险公司会对此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如案例中的保险公司最开始通过银行渠道销售,才会出现一个免责期的问题。
需提及的是,当保险条款与保单内容发生歧义时,则以保单所载内容为准,且书写的应优于打印的,特别约定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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