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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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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近日(12月15日),沈阳市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近日(2011年12月15日),沈阳市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据了解,此次补充医疗保险人群范围为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初步估算,约300余万参保职工或因此受益。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但是对于参保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将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均在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之中。对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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