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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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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近日(12月15日),沈阳市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此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共计43400元,包括以下几类:

  1、甲类药品10000元;

  2、乙类药品20000元中扣除个人先行自付8%部分〔20000元×(1-8%)〕;

  3、体内置放材料限额支付15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包括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自付比例11%。=(43400元-1200元)×11%=4642元。

  参保人员此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包括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金额超过的600元以上,按照补偿比例分段进行核算:
 

  补偿金额核算表 单位:元

分段
补偿比例
各段金额
补偿金额
0—600
0
600
0
600(不含600)—800
40%
200
80
800(不含800)—1000
50%
200
100
1000(不含1000)—3000
60%
2000
1200
3000以上(不含3000)
70%
1642
1149.40
合计
 
4642
2529.40

  因此,该参保人员此次住院,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金额为2529.40元。

  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咨询电话:886149738861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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