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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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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近日(12月15日),沈阳市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沈阳市采取了向前追溯的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按参保患者就医次数进行补偿。

  1.2011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2012年1-2月为信息采集、补偿计算阶段,2012年3月开始分期分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的退休人员通过养老金发放帐户补偿;

  ②其他退休人员、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采集相关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后,通过提供的本人银行帐户补偿;

  ③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帐户补偿。

  2.2012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3.转外就医、长期居外人员补偿方式: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沈阳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商业保险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自付金额(不含起付标准)
补偿比例
600元(不含600元)—800元
40%
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
50%
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
60%
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
70%

  举例说明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名退休职工,普通住院治疗发生的总费用为60000元(甲类药品10000元;乙类药品20000元,先行自付比例为8%;体内置放材料30000元,限额支付15000元),起付标准1200元,自付比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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