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被保险人亲友为探望被保险人或处理其后事而办理签证的费用。
(二十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十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二十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费用。
保险金额
第五条对于保险责任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和第(十五)项,保险人对各项服务的赔偿金额以各自保险金额为限,且每次事故合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对于保险责任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合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对于其余各项保险责任,救援服务机构仅协助安排、转介绍、担保服务,保险人将如实承担救援服务机构所需的服务费用。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进行搜救或救助等,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救援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本附加险承保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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