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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起,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如果自付医疗费累计达到一定额度,且身份属于规定的补助范围,将可以获得最高1万元的补助。
去年12月,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我市及时出台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每年将惠及55000多名困难群众。为了更加详尽地解读该项惠民政策,记者昨日专访了市社保中心的有关负责人。
医疗费困难补助覆盖面扩大
记者:去年12月1日起,《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正式实施,请问此次补助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厦门作为全国实施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先行城市,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的经济负担,2005年就制定了困难补助暂行办法,本着为困难群体雪中送炭的思路,达成“救急救困”目的。此次市政府又出台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困难补助办法。
原办法覆盖人群只限于低保户及退休金低于当年度社平工资60%的相对少数参保人,期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已全面扩大参保面,在全国率先实现“全民医保”,原有的《医疗费用困难补助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市委市政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决定扩大医疗费用补助的覆盖面,提高补助金额最高到1万元,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市民享受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因此在2009年12月1日正式出台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
新医保补助办法体现五点变化
记者:此次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与以前试行的《医疗费用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相比,实施细则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答:此次新办法相比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不同:
第一,扩大医疗困难补助覆盖面。新办法把三类人群都纳入到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具体为:1)参加厦门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指原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本市户籍人员;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五年的老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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