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2012年1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门(急)诊、住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和信息实时共享。

  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和信息实时共享。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药店购药的,可以委托他人持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代为购买,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在规定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医疗机构应当为选择到定点药店购药的参保人员提供外购处方。

  第四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制度。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滞纳金;

  (五)利息;

  (六)其他资金。

  第四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