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完善48.61万失地农民社保
1983年以来,南京市一次性货币化安置被征地人员累计有近50万人。近几年来,南京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政策,解决了被征地人员老年无保障的问题。
但从总体来看,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为此,南京市2010年12月20日出台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最终,48.61万被征地人员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中:34.59万劳动年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享受到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相关待遇;14.02万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覆盖率97.22%。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保体系共计缴纳社会保障费用134.18亿元,其中:由被征地人员个人缴回的补偿资金达19.58亿元,市、区县财政补贴114.6亿元。
■保障办法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人员分别纳入保障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规定,南京市将“被征地人员”中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具体的分类保障方式如下:
A,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实现就业的,按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实现就业后,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按工伤、生育保险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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