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规定,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住院参保人必须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来源:南方日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