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方说法]
拒付冒名顶替
据南都记者核实,魏武山曾经就职的广州荔湾区某私营五金塑料加工厂于2009年、2011年曾多次为魏武山其弟(魏x山)在投保团体人身保险。
2012年4月12日我司收到上述加工厂代员工提交的理赔申请及理赔资料,其中包括魏x山的住院病历、医疗票据。根据提交的病历可知,魏x山于2011年11月28日不慎被机器压伤致左手严重毁损伤(其中左手食指、中、无名指、小指四指缺失)。2011 .11 .28至2012 .4 .6期间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49847.13元。
收到理赔资料后进行理赔调查,在面见被保险人时发现伤者魏武山与被保险人魏x山显然不是同一人,确定为冒名顶替,但未能核实到伤者的真实身份。于是,2012年5月12日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出具正式的拒付通知书。
在出具拒付通知书后,伤者通过律师向我司提供一份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2011.11.28至2012.4 .6期间住院的患者为魏武山,而非魏x山。至此我司方知道魏武山在事故发生后,使用魏x山的名义进行住院治疗,且以魏x山的名义申请理赔。由于魏武山不在我司所承保的被保险人范围内,而真实的被保险人魏x山并未发生事故,因此,我司坚持原有的拒付决定。
[律师说法]
用他人名义参保有过失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
如果单位购买社保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况,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可以确认冒名顶替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要求社保中心支付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般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这在广东地区法院已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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