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社保与商业保险不同,工厂投保的团体商业险是以魏武山弟弟作为被保险人的,魏武山与保险公司及工厂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加上工厂投保商业险的时候魏武山自己冒充弟弟的名义参加保险,本身也有过失。对于魏武山的伤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应属合法合理。
对于魏武山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的请求,在保险合同未被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情况下,弟弟魏x山仍然是被保险人。
真正的被保险人是焦点
@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健一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确认被保险人的身份,也就是说,真正的被保险人是谁。若单位证实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因工受伤的是魏武山,医疗机构也出具证明是魏武山本人受伤,而且社保局的工伤部门也认定了魏武山的工伤。就足以确认魏武山就是真正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很显然的道理,作为团体险投保人的加工厂不可能为与工厂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人投保,因为这违背了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也不具有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
因被保险人身份问题而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并不罕见。在车险理赔中,就经常出现机动车转让,但车险而未随之过户发生事故而遭保险拒赔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原车主对已转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新车主又不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而拒赔。但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而免责。而魏武山的案子与这种情况非常类似。(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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