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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阳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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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凡持有效客票乘坐营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七、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本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或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三、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保险单适用条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

  保险期间

  (1)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保险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2)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保险责任简介

  (1)基本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一》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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