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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阳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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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凡持有效客票乘坐营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可选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致Ⅲ度烧伤(本保险合同简称烧伤),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本保险合同所附的《烧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害,须经医院进行治疗,就被保险人个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计划)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以及医疗或医药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2、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故意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4、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的;7、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空乘人员等非乘客身份乘坐飞机;8、被保险人乘坐非经国家民航管理局批准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9、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11、被保险人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14、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15、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先天性疾病;16、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17、不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部分。18、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保险人已对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请投保人在充分理解条款的前提下投保本保险产品。

  三、本保险单限购贰份,如有涂改或手工填写无效。

  四、保单信息可通过客服专线或保单查询网址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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