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4日1时30分许,吴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行驶至人民桥北桥头路段时,摩托车侧翻倒地,造成吴某头部、胸部及背部受伤。稍后,驾驶人江某超速驾驶小轿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小轿车左前轮碾压到倒在路面的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
2012年6月20日,吴某父亲作为保单指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速派理赔人员前往交警部门了解情况。经查阅吴某案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记录事故成因如下: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导致第一部分事故的过错和第二部分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江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导致第二部分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最后造成事故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吴某承担第一部分事故全部责任以及第二部分事故同等责任,江某承担第二部分事故同等责任。
2012年7月6日,吴某父亲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了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支付保险金15万元。
案例保单信息
吴某,男,29岁,2008年6月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期间五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受益人吴某父亲。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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