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分析
以上被保险人吴某身故案,保险公司及代理律师的观点都有失偏颇。保险公司片面认为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酒后驾驶造成的,言外之意,若无吴某酒后驾驶行为就不会发生第一及第二部分交通事故,这正反说法难免有些牵强。代理律师狭义理解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江某超速驾车车轮碾压导致,而与吴某酒后驾驶无任何关联。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代理律师的观点均犯了形而上学一点论的错误,纵观事故的发生,其中既有吴某酒后驾驶的原因,亦有江某违规驾驶的因素。作为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双方,应全面的、联系的看待吴某交通事故身故案。
吴某案可以从两种思维方式中把握分析:
一、交警部门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其内容,把吴某死亡案看作是一宗事故,看作是包含一定时间间隔、前后发生两部分伤害的一宗事故。首先,在第一部分伤害中,吴某酒后驾驶属于保单责任免除;其次,在第二部分伤害中,吴某死亡属于保单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这样以一宗交通事故看作为两次伤害的思维过程来分析,我们就很容易明确,吴某第二次伤害才属于保单保险责任赔付范围,这时具体到给付比例可以和吴某父亲及其代理律师协商。
二、被保险人吴某身故案情信息中,有这样的描述:“稍后,驾驶人江某超速驾驶小轿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小轿车左前轮碾压到倒在路面的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由于“稍后”一词表示时间较短暂,我们也可以把吴某死亡案看作是一宗事故时间间隔很短、几近同时发生的两次伤害(两次伤害时间间隔趋于零)。这样,吴某死亡便是由两个原因(吴某酒后驾驶及江某违规驾车)同时作用导致。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关于“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其中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保险人按承保风险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担保险责任”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和吴某父亲及其代理律师协商按照一定比例给付。
综上述两种思维分析,被保险人吴某交通事故身故案看作是一宗事故两次伤害的前后发生或同时发生,无论哪种思维方式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按照分析,保险公司、吴某父亲及其代理律师均表示认可、接受,经双方友好协商,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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