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保险公司向高某出具了学生保险凭证。《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载明:残疾程度为第一级的,给付比例为100%。
2011年3月20日,高某的父亲为孩子投保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载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残疾等级,按本合同项下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等。
6月2日早晨的交通事故导致高某一级伤残。高某的家长表示,根据约定己方应得到100%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只按二级伤残赔付,属于违约。
保险公司:校园外发生事故只赔22500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若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可以赔付,但高某系在校园外发生交通事故,故不能赔付校园意外伤害保险金。
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书,高某的残疾程度只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二级第9项要求,只能赔付75%的保险金。
所以保险公司只赔付了意外残疾保险金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金22500元。同时,保险凭证和保险申请书已经送达高某,保险公司已尽到说明义务。
争议焦点
焦点1
是否对保险条款做过说明?
在庭审中,高某的家长找来同村的3位村民作证。证人证明,投保是学校统一组织的,人寿北京分公司未就保险条款向高某进行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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